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 林伯捌 原告 李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告 詹文吉 被告 何憲芳 追加被告 林兆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追加被告林兆乾之住所「台北市○○區○○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里○○路○○巷○號11樓」;案由欄所載「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更正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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