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配偶 陳建青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06年度執更字第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受刑人如對檢察官依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陳建青係受刑人 張瑋玲 之配偶,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08號裁定,受有期徒刑3年6月宣告確定,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執更字第9號執行命令,不准易科罰金,逕發監執行,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提起聲明異議。惟查,檢察官上開執行之指揮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年度聲字第2108號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內容所為,有該案號刑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9號詐欺案件執行筆錄、檢察官執行命令、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此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聲明異議人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詹國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