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241號
原 告 蔡麗敏
被 告 黃建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224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2
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叁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部分:原告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7日10時10分駕駛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1段
176號停車場出入口前,遭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因倒車未注意其他車輛而撞擊,致原告所有之汽車受損
,而原告前開受損車輛經送修7日,支出必要修理工料費新
台幣(下同)12783元(鈑金:2500元、烤漆、零件折舊後
12783元),又原告車輛合理修理期間需要7日,每日交通費
以600元計算,則支出修車期間交通費為4200元,上開損害
額總計16983元係因被告不法侵害所生之損害,被告自應負
責賠償等情。經原告於100年8月18日向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
員會申請調解,惟被告於調解當日並未到場。為此爰依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6983
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乙、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調解通知書、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影本各乙份為
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認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主張上揭事故係因被告倒車未注意其他車輛,致撞擊原告所
有車輛致該車受損,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車輛受損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三、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最高法院有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
參照。本件原告於本院依平均法計算折舊後,其得請求之金
額為12783元(系爭車輛發照至本件事故已8年1個月餘,零
件、烤漆折舊後損害為10283元,折舊後損害加計工資2500
元共計12783元),核均為原告修復所必要費用,應予准許
。
四、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用以上班之自小客
車,因前開事故造成系爭車輛嚴重損毀而進廠修護,故修車
期間搭乘計程車代步,共計之交通費用4200元(每日以600
元計,修車7日,共計4200元),業據提出估價單影本1件為
證,核為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失利益,是原告請求4200元部分
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16983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第1項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