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訴字第3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訴訟代理人  林慈敏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被   告 勤萬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更正為第四項、第
五項;第三項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所為100年度岡訴字第3號民
事判決判決,該案除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所載原
告之請求係可准許外,原告其餘請求部分,業於事實及理由
欄內詳述無從准許而應予駁回之理由,然於主文欄中漏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係屬漏載之錯誤,揆諸上開規定,應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書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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