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6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邱勤翔
被 告 林陳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間授權訴外人即其女兒林珠
娘以被告名義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供自己及 林珠娘 使用,惟未
依約清償消費款項,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爰依
兩造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不識字,未申請系爭信用卡,亦未授權林
珠娘代其申請系爭信用卡或使用系爭信用卡,其均為林珠娘
擅自為之,被告已對林珠娘提出偽造文書等告訴,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20號(下稱系爭偽造文書
案件)受理在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信用卡消費款,殊
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消費及繳款
明細等件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偽造文書案件
偵查卷宗屬實。兩造對於系爭信用卡之申請書非被告本人所
親簽,而係由林珠娘代為簽名一事,並不爭執(參本院卷第
15頁),惟原告主張林珠娘係受到被告授權,而為被告所
否認,是本件爭點在於系爭信用卡之申請及消費是否經被告
授權、同意而對被告生效力。經查,系爭信用卡帳單於申請
時所填寫之卡片與帳單寄送地址均為「高雄縣○○鄉○○村
○○路○○○巷○號」,其聯絡電話則為「00-0000000,
(詳情見卷)」(參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3561
號案卷第3頁),而其後至93年1月才變更住址。上○○○
鄉○○路住址即為被告之戶籍地址(參本院卷第33頁),而
被告亦自承均住於該址,未曾遷移(參本院卷第14頁),該
電話亦為前述林家路住址之住家電話(參本院卷第100頁)
,可知系爭信用卡於申請後,卡片及帳單確係寄往被告之住
所地。而依被告所陳:林珠娘畢業成年後,約19、20歲即未
住在家裡,交了男朋友後有帶回來找我1、2次,之後伊與
林珠娘吵架後就沒有再回來過等語(參本院卷第15、36頁)
,又觀林珠娘為00年出生(參本院卷第32頁),其畢業成年
約為78年前後,而系爭信用卡係於92年間申請,顯見該時林
珠娘申請時並未住在家中,若係林珠娘未得被告同意自行申
請使用,應係將系爭信用卡之卡片及帳單寄於其所居住之處
所,而非寄向被告居住之前揭地址,此與林珠娘於偵查中所
陳稱:被告所有之信用卡均為被告叫伊申請,消費亦是被告
叫伊去消費,帳單起先是寄到林園被告住址,後來帳單來都
叫我回去繳錢,因擔心會過期,才將地址改到伊住的地方等
語(參系爭偽造文書案卷第14頁)相符。再觀系爭信用卡之
消費紀錄,其於92年間曾支付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蘇黎世產險公司)之保險費,而依蘇黎世產險公司
100年12月13日(100)覆蘇字第001028號函所示:上開保險
費係意外險,被保險人即為被告,其資料寄送地址亦為被告
住所地即林園路地址等語(參本院卷第107頁);及林珠娘
於前案偵查中證述:信用卡多係經過被告同意由伊幫忙辦理
,信用卡寄到家裡去有的就是由被告領取,在伊回去林園時
被告若需要錢,就會要伊去預借現金等語(參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496號卷95年11月2日訊問筆錄
);及訴外人即被告女婿 呂坤霖 所稱:伊有拿系爭信用卡去
領錢,但係由被拿給伊要伊去領錢,若被告未申請帳單怎會
寄到林園?而被告收到帳單就會要伊去繳錢,系爭信用卡被
告係拿給林珠娘和被告兒子使用等語(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496號卷95年9月5日訊問筆錄),
可知系爭信用卡之消費亦係用於被告身上或由被告同意授權
他人使用,難認被告所抗辯系爭信用卡為林珠娘未經其同意
擅自申請、消費一詞為真。依上所述,應可認系爭信用卡確
為被告所授權林珠娘申請、消費,被告所辯為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為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