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陳淑姫
訴訟代理人 林振裕
被 告 廖妤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8日下午4時4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陳淑姫
訴訟代理人 林振裕
被 告 廖妤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8日下午4時4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