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立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八年八月五日一○八年度訴字第七二九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立澄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72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上揭裁定後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