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 劉裕祥 (即 劉桂介 之繼承人)
劉安祥 (即劉桂介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劉桂介(已歿)於民國103年5月2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5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劉桂介即於103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3年5月26日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8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789,8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抵押物所有權人劉桂介已於108年8月22日死亡,依法應由相對人等繼承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劉桂介之繼承相關資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另於108年10月2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則於108年10月31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等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該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445號裁定准許,聲請人應向該院陳報債權,待陳報債權期滿後始能清償債務」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形式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擔保之債權存在,再者抵押權屬於物權,係存在於物上之負擔,其抵押物縱經讓與他人,其抵押權本於追及之效力,仍可依法行使,自不受所有權人死亡而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所列申報債權期間之影響、限制,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西湖鄉│新五湖││1268││630.03│全部│重測前:五湖│││││││││││段568地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58│同上土地│苗栗縣西│農舍、鋼│第一層:63.66│陽台:7.91│全部│重測前:五湖段││││新五湖段│湖鄉五湖│筋混凝土│第二層:63.66│平台:7.91││103建號。││││1268地號│村10鄰五│造│第三層:39.16││││││││湖147之││合計:166.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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