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光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耀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6,6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