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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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翊齊 被告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達 關係人 黃依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就被告法定代理人資格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董事長、董事等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關係人於108年7月16日具狀提出楊宗達辭職書,惟該辭職書是否真正,應由關係人再提出其他資料釋明,請提出該職辭書已經被告公司合法受理之證明,並應提出被告公司章程資料說明被告公司就董事長辭職之相關規定內容為何?如無其他特別規定,又董事長確已合法辭職,則應由副董事長代理,如無副董事長,應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請被告公司於五日內具狀陳報公司內部為如何之處理。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郭純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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