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捷勤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真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晶越微波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永煌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2,33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