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06號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06號
原 告 李燦坤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
複 代理 黃傑琳 律師
被 告 邱兼松
訴訟代理人 邱靜瑜
被 告 林鐘子
訴訟代理人 江聖聰
被 告 林政文
劉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