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告  張家禎
    黃惠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臨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7,7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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