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4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陳涯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捌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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