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5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記錄1份在卷可稽,而起訴書所載之犯罪地點為彰化縣彰化市,核均非屬本院所管轄之地區。又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查本案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96年年10月22日起訴,而於96年11月5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6年10月9日自台灣台中監獄返還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起訴時之所在地亦非在本院所管轄之地區,本院對被告並無管轄權,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被告所在地之有管轄權之彰化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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