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7號聲請人益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昱丞 上聲請人益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可至郵局購買抬頭開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