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告 賴麗芳 訴訟代理人 蔡明松
胡宗智 律師被告裕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種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 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1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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