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亞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新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於民國107年4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中國人壽保險查無在保),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