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55號聲請人 鄧秀花 相對人 張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載為台東縣○○鎮○○路○○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15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提示日)│││├─┼───────────┼─────────┼───────────┼───────────┼────────┼──┤│1│105年2月1日│120,000元│105年4月1日│105年4月2日│CH596052││├─┼───────────┼─────────┼───────────┼───────────┼────────┼──┤│2│105年2月1日│40,000元│105年3月1日│105年3月2日│CH596053││├─┼───────────┼─────────┼───────────┼───────────┼────────┼──┤│3│105年4月1日│19,600元│105年5月1日│105年5月2日│CH596055││├─┼───────────┼─────────┼───────────┼───────────┼────────┼──┤│4│105年5月1日│17,000元│105年6月1日│105年6月2日│CH596056││└─┴───────────┴─────────┴───────────┴───────────┴────────┴──┘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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