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17號原告 朱珮淳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告 鈕玉麟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複代理人 宋豐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