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思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郁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