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寶吉 訴訟代理人 白燿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廣建章吳美香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50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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