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行執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司行執字第1號債權人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代表人 董紹明 代理人 艾昌義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邱智詳 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所表彰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執行法院審查時,發現證明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因債權人未補正導致強制執行無從開始,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智詳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經本院以民國109年1月9日東院宜行公109度司行執字第1號函通知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該通知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該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僅補正判決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則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