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7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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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7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席慶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席慶民犯侮辱公務員罪,處罰金新臺幣8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6行「新北新莊區」應補充更正為「新北市新莊區」、第8至10行「因席慶民不滿遭 曾鴻緯 、 詹曜蔚 進行酒測並開立違規罰單,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應補充更正為「席慶民明知穿著員警制服之曾鴻緯、詹曜蔚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因不滿遭曾鴻緯、詹曜蔚進行酒測並開立違規罰單,即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行「密錄器畫面」應補充更正為「密錄器影像畫面擷圖」、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1行「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應補充更正為「刑法第140條前段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席慶民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固以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主張應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然本院審酌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之犯罪型態、罪質、侵害法益之種類、情節、程度均與本案殊異,又非於一定期間內重複犯相類犯罪,尚難僅因其曾有受上開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即逕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是本案爰不加重最低及最高本刑,惟被告上開前科紀錄,仍得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於量刑時予以負面評價,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交通違規行為為警攔查,不思反省其行,竟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其所為顯然無視我國法治,公然挑戰公權力,法治觀念顯然薄弱,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速偵字卷第8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518號被告席慶民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現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席慶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7月確定,另經上開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38號裁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111年9月17日7時2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新莊區中央路與中華路口時,因闖紅燈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警員曾鴻緯、詹曜蔚攔查,因席慶民不滿遭曾鴻緯、詹曜蔚進行酒測並開立違規罰單,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你們這些王八蛋」、「七早八早遇到你們這些雞八毛的」、「警察有打過啦什麼妨害公務您娘的」、「你娘哩!幹!」、「臭你媽逼啦」等語辱罵在場執行公務之曾鴻緯、詹曜蔚。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席慶民翰 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密錄器畫面、譯文及職務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檢察官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