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美慧 被告 簡志德 (即 簡聰吉 之繼承人)
簡慈恩 (即簡聰吉之繼承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志德(即簡聰吉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志德(即簡聰吉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625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