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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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 萬儒逸 被告 盧宥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9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90元,104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