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6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
唐榮宏 被告 王進吉
吳美津 王科銘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惠美
王進吉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資料:一、原告應補正訴外人彭○○邀同蔡惠美及被告王進吉為連帶保證人,向○○銀行借款新臺幣
500萬元之借據及相關契約證明,以查明實際借款時間;並陳報彭○○係自何時起未依約繳款(須附清償紀錄)、有無催告被告王進吉清償連帶債務之資料。二、被告應陳報王吳美津先後將本件不動產出售葉○○、贈與王科銘之原因,如有證據應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 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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