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賢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賢水於民國94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4月24日止累計603,879元未給付,其中296,856元為本金、307,02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賢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04月24日止累計73,192元未給付,其中34,238元為消費款、35,35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賢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96856││4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賢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4238││4月25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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