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鴻運大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珮淋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育函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李騏志 (民國00年0月0日生)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金鳳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即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附帶上訴費用。查附帶上訴人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14,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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