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仁凱選任辯護人林世勛律師
蘇靜怡律師 羅豐胤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218、24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仁凱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鄭仁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3年3月6日訊問被告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被告所犯上開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故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民國103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