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周誌宸 被告 徐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6月27日14時44分起至22時3分間,使用網際網路以其社群網站臉書暱稱「AmyXu」,在臉書「我是大社人」社團引用附表一所示文章而公開發表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文章,以此方式散布指摘原告「一度讓人懷疑包庇撿錢的」、「當時還懷疑說撿錢的跟他認識餒」、「當時我還私下懷疑想說撿錢的跟他認識餒」之文字(以下合稱本件文字),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原告因此受有名譽權之不法侵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誹謗之意思,且若非原告提告,伊不會投訴原告,原告名譽權受損是因上級調查所致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以前揭方式散布本件文字誹謗原告,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4號審認無訛並判處被告罪刑在案,堪信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告名譽權遭侵害,堪認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當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原告自述學歷為碩士畢業,從事警員工作,月收入約50,000至60,000元(附民卷第34頁);被告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現從事美髮工作,月收入約20,000至30,000元(112年度易字第114號卷第55頁),兼衡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原告所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4日(附民卷第2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此職權之發動,本院不受其拘束。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品宗附表一:
發表人暱稱臉書社團文章內容「 劉宜忠 」「高雄大小事」大家好我是6月2號,在大順二街掉十多萬元,先前有在社團當中發文,事情發生當下去鼎山派出所報警,當時調閱每個位置的監視器,都沒有看到是誰撿走的(只有行車紀錄器),心中慢慢有個底了,機會蠻渺茫的。我因為是外地來到高雄的,隔天回宜蘭,到家時蠻五味雜陳的,鑰匙甚麼東西都掉了,在門口駐足了一陣子。回到家跟妻子解釋了來龍去脈,我們夫妻準備把這筆錢認列損失,說真的蠻大一筆錢的,可以是半年的貸款,也可以是好幾年孩子的教育基金,就這樣消失了,在「高雄大小事」發文的時候,心裡其實不抱任何希望了,很感謝社團內高雄的朋友給我打氣與鼓勵,可以感受高雄人的熱情與溫暖,在此真的很感謝大家,然而又過了一陣子,「鼎山派出所」的「 羅玉 」員警,突然致電給我,跟我說找到了,當下還蠻不可思議的!因為人剛好在南部出差,趕緊跑到鼎山派出所去詢問,他們辛苦的調閱監視器與影像紀錄訪查,後來有找回全部的金額,也找到拾獲的當事者,很遺憾的是,因為是員警去找到當事人,所以還是要跑法律流程,當下也與當事者和解收場,我一直在想怎麼酬謝,但是員警說他們找回沒有在收這個的,要我好好收好這筆錢,仔細回想這段時間發生的事情,還有這裡蠻多人加油與打氣,我真的非常感謝每一個為這件事情關心的人。想跟大家說一聲,謝謝你們。尤其是「鼎山派出所」所有的同仁,謝謝你們鍥而不捨的追尋,我們全家真的萬分感謝。附表二:
編號時間文章內容1111年6月27日14時44分許有時候遇到好警察真的差很多!希望大社警察局的那位「 周某某 」向人家學習!同是高雄的警察(警察圖案)至少對報案人講話也不要那麼酸?!一度讓人懷疑包庇撿錢的?好羨慕這位「失而復得」的失主(表情符號)2同日22時2分許(編輯內容)有時候遇到好警察真的差很多!希望大社警察局的那位「周某某」向人家學習!同是高雄的警察(警察圖案)至少對報案人講話也不要那麼尖酸刻薄?!一度讓人懷疑包庇撿錢的?好羨慕這位「失而復得」的失主(表情符號)3同日22時3分許(編輯內容)有時候遇到好警察真的差很多!希望大社警察局的那位「周某某」向人家學習!同是高雄的警察(警察圖案)至少對報案人講話也不要那麼尖酸刻薄?!一度讓人懷疑包庇撿錢的?當時還懷疑說撿錢的跟他認識餒(表情符號)好羨慕這位「失而復得」的失主啊(表情符號)4同日22時3分許(編輯內容)有時候遇到好警察真的差很多!希望大社警察局的那位「周某某」向人家學習!同是高雄的警察(警察圖案)至少對報案人講話也不要那麼尖酸刻薄?!一度讓人懷疑包庇撿錢的?當時我還私下懷疑想說撿錢的跟他認識餒(表情符號)好羨慕這位「失而復得」的失主啊(表情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