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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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5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蜜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11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美珍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合計│76,997元││├────────┼───────┼───────┤│相對人應負擔比例│百分之八十││├────────┼───────┼───────┤│相對人應負擔金額│61,5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