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陳崇善律師
蔡勝一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審期間,就所為犯行均已坦承不諱,於羈押期間良心深受譴責,為彌補被害人之家屬,復業於民國94年1月12日達成和解而同意賠償被害人家屬新臺幣2,500,000元,惟此筆賠償金額多為被告之摯友提供其等家庭生活費、子女教育費而來,被告自應儘早將名下之房屋、車輛變賣後,以所得款項如數返還予友人,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以其須處理私人債務為由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紀凱峰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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