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更緝(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自更緝(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更緝(二)字第2號自訴人乙○○68歲民自訴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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