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之13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源湖 律師
丁○○
2樓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