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普通強盜罪(嗣後本院審理時檢察官已變更起訴法條為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第325條第1項普通搶奪罪等罪嫌重大,且上開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7月11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二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4年10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