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惠治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774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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