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台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惠治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774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