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
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民國103年6
月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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