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洪明成
張嘉蓉
被 告 蔡旭騰 即 蔡志源
林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原告並應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等相關
資料。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