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3年1月7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逾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范清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