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