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