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2日執行羈押,至94年6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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