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52號原告袁O禹兼法定代理人 曾羽華 送達代收人 黃靖芸 律師被告 張浩哲
郭子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6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簡字第37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