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專訴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原告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木川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水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麗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水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3年4月8日以「收納盒㈢聯合㈥」作為第000000000號「收納盒㈢」設計專利之衍生設計,向被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D06號審查,於
103年8月7日准予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6325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5年7月19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26條第1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5月26日(106)智專三㈠03027字第106205714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6年9月12日經訴字第106063103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