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又禎選任辯護人邵勇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13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又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107年度訴字第910號本院繫屬中之追加起訴部分,經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表示希望與本案合併審理一起判決,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
108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王耀霆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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