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續安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 雷錦輝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因聲請繼續安置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繼續安置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相對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法官徐璧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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