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4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四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八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算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已經屆滿,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以次日即同年月二十八日代之,乃竟延至同年十月二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