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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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3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刑事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刑事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五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此觀之同法第三十條準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殊明。而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自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本件聲請人前因指訴法官尤豐彥等人凟職,經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北檢勇黃八十六他二四三○字第五一五六九號函復略謂:原告所指僅係判決如何適用法則不當、違背法令云云之得否上訴第三審事由,並未舉出凟職具體事證,原告所爭執者,自應循上訴程序解決,與凟職刑責無。聲請人不服該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五二號裁定以聲請人尤豐彥等人凟職一案,為刑事案件,其結案為司法權行使,非行政處分,不在訴願及行政訴訟範圍等情,因認訴願、再訴願決定遞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訴願、再訴願,均無不合,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法難認為合法,遂駁回聲請人之行政訴訟。經核其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不相違背,亦無牴觸解釋判例之情形,即無首開說明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茲聲請人聲請再審,無非指相對人未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僅以上開函答復,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應視為行政處分,其得為行政救濟,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云云,並未究明檢察官就刑事案件偵查之司法權性質,核屬其一己之法律上歧異見解,依前述說明,非可資為再審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再審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