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何宗成
何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7,210元(1728㎡×210元/㎡+1838㎡×210元/㎡=427,21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劉怡欣